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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黛 - 人事室 | 2024-02-20 | 點閱數: 241

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,將原請領生育補助之條件「 一、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。 二、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」刪除,「配偶分娩或早產」即可申請生育補助。

  • 府函.PDF
    1) 府函.PDF
  • 院函.PDF
    2) 院函.PDF
  •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_1130105版.pdf
    3)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_1130105版.pdf
  • 公教人員婚喪 生育補助表_修正對照_1130105版.pdf
    4) 公教人員婚喪 生育補助表_修正對照_1130105版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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